报告
欧盟与美国的数据财产保护模式评析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一项重要资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客体,数据不能只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而应同时探究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模式,并给予数据财产更系统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数据的法律定位及其权利规则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不足以成为市场主体行为以及司法机关裁判的制度依据。以此为背景,本文探究了欧盟及美国针对数据财产的保护模式以及相关案例,并对这两种模式的权利保护范围、实施困境及内在局限进行比较评析,以期为我国数据财产确权与保护的基本模式构建提供思路。
作者
赵军 ,美国天普大学法律硕士(LLM)、对外经贸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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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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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欧盟:数据的信息保护模式
- (一)数据库权的运行原理
- 1.数据库权的取得条件
- 2.数据库权的权利内容
- (二)数据库权的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困境
- 1.数据库权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
- 2.来自数据库权自身的限制性规定
- 3.小结
- (三)数据库权的局限性:垄断信息价值的代价
- (一)数据库权的运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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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美国:数据的载体保护模式
- (一)载体保护模式的运行原理
- (二)数据的载体保护模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历程
- 1.侵害动产规则的兴衰
- 2.未经授权访问规则的替代
- 3.小结
- (三)对数据的载体保护模式的反思:以“LinkedIn案”为切入点
- 1.“LinkedIn案”简介
- 2.“LinkedIn案”的判决结果及理由
- 3.“LinkedIn案”的启示:对载体保护模式的反思
- 三 依循“财产规则”构建数据财产保护规则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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