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物权编的衔接
摘要
为了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协调,应明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物权编的不同定位与使命,处理好二者之间的规范配置关系。物权编宜将征收置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中,作为国家所有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予以规定。《土地管理法》则应单设一章对土地征收予以规定,构建完备的规则体系。物权编应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列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后,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统一。此外,应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作出系统规定。《土地管理法》则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和抵押的限制作出具体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和继承编均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至于宅基地使用权如何继承,应由《土地管理法》区分继承人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规定。物权编应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作出规定,《土地管理法》则对宅基地使用权各种消灭情形作出管理性、程序性规定。
作者
温世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检索正文关键字
论文目录
- 一 引言
- 二 物权编与《土地管理法》的不同使命
- 三 关于土地征收
-
四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
- 1.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上的统合
- 2.物权编与《土地管理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方面的协调
-
五 关于宅基地
- 1.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
- 3.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 4.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