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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征收补偿之理念转变与规则嬗变

摘要

“两权分离”模式下,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独立补偿地位并无法理障碍,土地租赁权人可就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取得补偿。实践中,因农地承载村庄安置与农民生存保障功能,土地财产价值尚未充分发掘,土地承包经营权同集体所有权的征收补偿糅合,补偿规则混乱,补偿标准不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后,农地“三权分置”得以法律化表达,但其征收补偿规则尚不确知,亟待《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物权编予以明定。征收理念亟待从村庄内生存安置型向市场化财产发展型转变,突出土地经营权的重要地位和市场价值。土地经营权征收补偿规则面临嬗变:实体上,肯认土地经营权独立补偿地位,不区分权利性质,补偿项目包括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费、土地改良费,并适当突破公平补偿原则,参考租赁或物权期限、投入成本、土地市场价值及土地升值空间等,酌情补偿预期利益;程序上,区分对待债权性与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征收补偿,以衡平征收公正与效率。

作者

陆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民商法学博士后,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地法律问题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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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两权分离”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制度之解读
    1.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应否纳入征收客体
    2.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独立补偿的法解释论
    3. (三)用益物权上租赁权征收补偿论
  • 二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征收补偿之理念转变及其影响
    1. (一)“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转变
    2. (二)村庄内生存安置型向市场化财产发展型转变
    3. (三)理念转变对土地经营权征收制度的现实影响
  • 三 “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征收补偿之规则嬗变
    1. (一)作为独立征收补偿客体的土地经营权
    2. (二)土地经营权人征收补偿权的明确与完善
    3. (三)土地经营权人征收补偿程序性权利的构建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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