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住宅小区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则的实证分析
摘要
各地法院在审判实务时依据《物权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但由于该规则较为模糊,特别是对其中“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理解差异较大,因此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关于“业主的需要”的内涵,具体审判中宜以“现实需要为主、兼顾潜在需要”为原则,同时这也应是“使用的需要”而非“投资的需要”。当权利人向非业主转让车位时,可以以法定配置比例为标准,即法定配置比例之内的车位、车库权利人不得租售或单独转让,而配置比例之外的则一般不受“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限制。文章分析提炼了司法实践适用《物权法》第74条关于停车位权属争议案的审判思路和司法解释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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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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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对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实践述评
- (一)实践的外部选择困惑
- 1.事后调整审批规划是否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问题
- 2.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 3.业主能否成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使用管理受益者的问题
- (二)法条适用的模糊性
- (一)实践的外部选择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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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问题的探究:“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解析
- 1.“现实需要”还是“潜在需要”
- 2.“使用需要”还是“投资需要”
- 三 违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则的停车位归属效力认定
-
四 构建停车位权属纠纷的审判思路
- (一)基本审判思路
- (二)完善法律解释,统一裁判尺度
- 1.停车位作为专有部分的判定标准
- 2.增设停车位与临时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 3.行政诉讼程序的适当引导
- 4.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 5.适应人防工程车位的主流趋势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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