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涉不动产行政协议纠纷司法审查模式论
摘要
涉不动产行政协议是行政协议中值得特殊关注的类型。最高法院在“斯托尔案”中指出,行政协议纠纷亦可采用民事诉讼司法审查模式,此举虽然一定意义上消解了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效力,但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模式选择以行政协议的识别为起点。结合学理标准和司法标准,我国行政协议识别标准宜采“两要素说”的综合标准。文章基于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行政协议采用民事诉讼模式进行司法审查,梳理归纳可供选择的民事诉讼模式、行政诉讼模式、双轨并行模式和分类审查模式四种行政协议司法审查模式,以行政协议的特殊性、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司法实践的适应性、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和诉讼程序的便利性为选择依据,提出行政协议侵权之诉适用行政诉讼、行政协议合同之诉适用民事之诉的解决路径。
作者
何书中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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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斯托尔案”案情简介
- 二 问题的提出
-
三 起点:行政协议的识别
- (一)学理标准:“单一要素说”
- (二)司法标准:“四要素说”
- (三)本文观点:“两要素说”证成
-
四 路径:司法审查模式类型化
- (一)规范主义路径:单一诉讼模式
- 1.民事诉讼模式
- 2.行政诉讼模式
- (二)实用主义路径:混合诉讼模式
- 1.双轨并行模式
- 2.分类审查模式
- (一)规范主义路径:单一诉讼模式
-
五 方向:司法审查模式的选择依据
- (一)行政协议的特殊性
- (二)法律体系的融贯性
- (三)司法实践的适应性
- (四)纠纷解决的有效性
- (五)诉讼程序的便利性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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