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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之法律适用分析

摘要

我国民法上的拾得遗失物制度,与《物权法》第242条、第243条之间存在体系上的关联。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适用,在逻辑层面上存在三个层次。首先,要根据遗失物之属性来判断其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无权占有,要构成不当得利,必须满足“得利即取得”的法律特征,否则要按照无权占有的规则来处理。其次,要根据无权占有人是否“为他人利益”的主观状态来判断其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若拾得人具有返还的意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则按无因管理来处理,反之,则属于侵权行为。最后,若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标的物为遗失物毫不知情,则其属于善意占有人,其本应承担侵权责任,结果因《物权法》第242条的存在阻却了侵权责任的成立。

作者

邵永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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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之法律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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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拾得遗失物的基本规定
  • 二 拾得遗失物的定性
  • 三 拾得人由无权占有向无因管理转化
  • 四 拾得遗失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1. (一)拾得人为无因管理人时的赔偿责任
    2. (二)拾得人在恶意占有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三)拾得人在善意占有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五 拾得遗失物之必要费用及孳息返还
  • 六 拾得遗失物法律适用的逻辑思路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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