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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退出意愿分析:基于两次农户调查
摘要
农民是非常有智慧的群体,也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主体和最大的利益相关方。与其他人相比,农民清楚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影响了中国改革发展40余年的家庭承包制,就是农民基于自身需求、大胆尝试后被中央认可而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4月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上讲话时强调,“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习近平,2019)。 农村土地退出涉及农民与农村土地的关系,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城乡社会转型,因此在推进这项改革时尤其需要重视农民的意愿。农村土地退出的驱动力,主要是城乡时代大变革引发的农民与农村土地的分离。其实质是在集体拥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限制交易的用益物权的制度安排下,为农民从农业农村向城镇非农领域迁移提供一个有偿放弃农村土地权利的制度通道。本章将利用我们于2014年7~9月在冀鲁豫三省和2018年1~3月在黄淮海农区六省所做的大样本农户一手调查数据,对农民的承包地、闲置宅基地退出意愿展开分析。
关键词
作者
刘同山 南京林业大学城乡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营主体。2015年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曾在《中国农村经济》《中国农村观察》《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撰写的多份决策参考受到国务院、民政部、农业农村部领导的肯定性批示。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以“优秀”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项;主持农业农村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10余项;参与中央宣传部、中央农办委托交办课题多项,两次受到中央农办来函提名感谢;参与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和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2019年获首批“江苏社科优青”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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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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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民的承包地权益主张与退出意愿
- (一)进城退地、土地调整与政府征地:农民的差别化权益主张
- (二)进城后农民的承包地处置意愿和方式:基于假设情况的分析
- (三)农民的承包地退出意愿:不给定补偿价格、不区分部分或全部退出
- (四)农民的承包地退出意愿:给定补偿价格、区分部分或全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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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农民的宅基地权益主张与退出意愿
- (一)闲置房屋与宅基地退出意愿:基于假设情况的分析
- (二)农民的闲置宅基地退出意愿:给定补偿价格、区分不同受让主体
- (三)农民对宅基地及房屋跨社区交易的态度:“进退联动”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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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农民土地退出意愿的行动表达
- (一)宅基地退出意愿的行动表达:长期闲置
- (二)承包地退出意愿的行动表达:耕地抛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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