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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

摘要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因之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为社会危害性理论。但近期,一些刑法学研究者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对社会危害性提出了质疑和挑战,对社会危害性的批评几成一边倒之情势。本文以刑法第13条但书为切入点,论证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在价值和功能上的一致性,并认识到应该善待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观念。

作者

储槐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永红 ,时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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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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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但书的内容
    1. 1.条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2. 2.结果:不认为是犯罪
  • 二 但书的渊源
    1. 1.直接渊源:苏俄刑法典犯罪概念的附则
    2. 2.文化渊源:法不治众的刑法文化传统
  • 三 但书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 四 但书的功能
    1. 1.照应功能
    2. 2.出罪功能
  • 五 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
    1. 1.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标准
    2. 2.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
  • 六 司法者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 1.司法者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必要性
    2. 2.司法者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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