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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
摘要
法律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它们所要解决的问题都围绕什么是犯罪行为进行。但是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的法律表现又是不同的。这种不同来源于它们不同的功能,而功能的不同又取决于它们各自不同的特征。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本质性、应然性和理论性的特征。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指导立法和司法以及评判立法的功能。而犯罪构成的法律表现具有法定性、类型性和形式性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其功能仅限于认定犯罪。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的法律表现之间存在的不同特征和功能表明,应当明确划分理论刑法学与注释刑法学,建立不同的体系。
作者
李洁 ,时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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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犯罪构成既是法律规定,又是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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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非同一性的现实表现
- (一)从寻找各个具体犯罪的犯罪客体开始
- (二)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观点的提出
- (三)排除犯罪性行为的设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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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的法律表现不具有同一性的根据
- (一)犯罪构成理论能够涵纳的内容
- (二)法律只能规定能够规定的内容
- 四 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的法律表现间的关系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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