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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

摘要

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以规范论为基础,以评价性概念为基石,价值评价的对象是事实,价值评价的实证标准是罪状,实质标准是开放的,诸如新康德主义的超验理性、罗克辛的刑事政策以及雅各布斯的社会规范等。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以存在论为基础,以描述性概念为基石,评价对象与对象评价不分,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同一。存在论体系及其描述性概念严重限制了价值评价的功能,无法协调好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体系内评价与体系外评价、积极评价与消极评价的关系。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应该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

作者

欧阳本祺 ,时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现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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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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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由来:两大犯罪构成体系分歧的根源何在
    1. (一)应然犯罪构成说与法定犯罪构成说
    2. (二)顺序构成说与位阶构成说
    3. (三)主客观构成说与不法罪责构成说
    4. (四)行为构成说与行为意义构成说
  • 二 存在论与规范论的价值观
    1. (一)自然科学实证主义价值观
    2. (二)规范论的价值观
    3. (三)存在论的价值观
  • 三 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模式
    1. (一)犯罪构成体系是价值评价模式
    2. (二)德日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模式
      1. 1.自然主义体系的评价模式
      2. 2.规范论体系的评价模式
      3. 3.存在论体系的评价模式
    3. (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模式
      1. 1.我国四要件体系与德日三阶层体系不存在对应关系
      2. 2.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模式的特点
  • 四 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价值评价的展望
    1. (一)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
    2. (二)从描述性概念走向评价性概念
      1. 1.以描述性概念为基石的体系
      2. 2.同时包含描述性概念与评价性概念的体系
      3. 3.以评价性概念为基石的体系
    3. (三)处理好积极评价与消极评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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