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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平面化之批判

摘要

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为基础,我国刑法形成了主客观有机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辩证唯物主义全面联系视角对有机统一的解答,导致了犯罪构成体系的平面化。平面化犯罪论体系存在似是而非与规范说理缺失、定罪过程中的主观化与入罪化、无法应对实践需求以及主客观要素混淆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刑法应该摒弃泛而论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平面化犯罪构成体系。以客观主义为立场、以明确界分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为内容、以阶层化为结构的犯罪论体系,应该是今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探讨方向。考虑到违法与有责在当今刑法理论中与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融合趋势,以违法和有责为支点构建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应该是反制平面化犯罪构成体系的最好出路。

作者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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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体系平面化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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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主客观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
  • 二 “主客观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体系之平面化
  • 三 “主客观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体系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危害
    1. (一)似是而非与规范说理缺失:“主客观相统一”平面体系的套套逻辑
    2. (二)主观化与入罪化:“主客观相统一”平面体系对人权保障之不力
    3. (三)难以解决实际问题:“主客观相统一”平面体系无法应对实践需求
    4. (四)主客观要素混淆:“主客观相统一”平面体系对主客观要素界分的冲击
  • 四 客观主义视野下犯罪构成的阶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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