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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必要性及其建制

摘要

转基因食品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也存在潜在风险,其安全性尚未形成定论,属于风险食品,应予以特殊规制。转基因食品的特殊规制应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规制原则。强制标识规制模式能够实现对信息的完整披露,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且规制力度柔和,与风险食品特质相契合。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既保留了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的资格,也能让消费者最大限度地知情,亦是国外同行的做法;自愿标识论缺乏对转基因食品特性的正确把握,将导致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经营者之间利益的失衡,实不足取。我国当前已确立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但标识范围、标识形式的规范存在缺陷。应当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及时更新转基因食品标识目录、增设阈值、增强标识显著性要求。

作者

王红霞 ,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姝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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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必要性及其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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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转基因食品特殊规制的必要性
    1. (一)转基因食品的兴起
    2. (二)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
    3. (三)转基因食品特殊规制的基本原则
  • 二 转基因食品宜采强制标识规制模式
    1. (一)强制标识规制模式的特点
    2. (二)转基因食品特性与强制标识规制模式相契合
    3. (三)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论及其批判
  • 三 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之构造
    1. (一)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基本构造
    2.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现状
    3. (三)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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