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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摘要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组合约的联结,多方博弈的结果将创造出内生性合理秩序,不应强行加入外生性制度安排。然而,与普通合约迥然相异的是,公司合同是长期合同和关系合同,存在着诸多漏洞,仅靠合同法并不足以保障各方预期。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公司参与方的合约安排。因而,立法者只有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来进行公司立法,公司法规则才能获得正当性。
作者
罗培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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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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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公司法修改的背景分析
- (一)管制型的公司立法模式
- (二)政府主导型公司制度供给的弊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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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合同理论及公司合同的基本属性
- (一)公司合同理论:基本观点及思想渊源
- (二)公司合同的基本属性
- 1.公司合同是长期契约
- 2.公司合同是关系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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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同路径下公司法之价值分析
- (一)公司法价值之一: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
- (二)公司法价值之二:公司合同的漏洞补充机制
- (三)公司法价值之三:追求非效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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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合同路径下公司法之品格分析
- (一)公司法适应性之一:技术挑战制度
- (二)公司法适应性之二:市场检验规则
- 五 结语: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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