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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摘要

人们对公司法规范结构的不同分类,其本质都是在讨论一个问题,即当事人的意思在适用公司法规范中有多大空间。并且,任何对公司法规范结构的讨论,都试图在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自由与强制的协调。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并不当然使违反行为无效。是否使违反行为无效,应取决于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性质与立法目的。讨论公司章程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时,应该注意公司章程到底有多大的自由空间。公司章程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和特殊要求,规定不同于或不完全同于公司法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可以优先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公司法的规定。

作者

王保树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已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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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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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引言
  • 二 规范结构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
    1. (一)公司法规范结构的不同分析
    2. (二)我国公司法规范结构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
      1. 1.任意性规范
      2. 2.强制性规范
  • 三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
  • 四 章程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
    1. (一)审慎解读公司法第11条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
    2. (二)公司章程规则与具体规范在立法上的不同关系
      1. 1.完全授权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法不作规定
      2. 2.公司法作出规定,授权公司章程作出具体化规定
      3. 3.授权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但公司法予以适当限制
      4. 4.公司法作出规定,但允许补充规定
      5. 5.公司法作出规定,但允许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规定的适用
      6. 6.公司法作出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三)对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否有限制性要求
      1. 1.公司章程可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2. 2.公司章程可否否定合法继承人对已死亡自然人股东的股东权利的任何继承
      3. 3.公司章程可否改变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结构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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