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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
摘要
现行公司法资本规则仍以实缴制为模型,无法适应认缴制后公司仅享有出资债权的资本结构。主体规则上,应将债权人限定为公司。到期规则上,应取消由股东事先对出资债权设定期限的要求,交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自治。对于公司非破产条件下的出资加速到期,组织法方案和代位权方案均有根本缺陷,应采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处分规则上,禁止出资债务免除、延期、更新或替代履行,禁止股东并限制公司抵销出资债权,转让、质押和强制执行出资债权不应有足值的要求,董事依勤勉义务独立地判断出资债权的价值。计量规则上,改变实缴制下仅以实收资本作为分配标尺的做法,在股东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或约定出资期限时,应对出资债权作减值处理并阻却公司利润分配,回归注册资本责任担保本义。
作者
丁勇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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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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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认缴制的法律本质
- (一)出资义务向出资债权的视角转换
- (二)出资债权的公司资产属性和组织法特殊性
- 二 出资债权主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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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资债权到期规则
- (一)出资债权的期限设定问题
- (二)公司主张出资债权的内部决定权归属
- (三)出资债权加速到期的规则适用
- 1.组织法方案及其缺陷
- 2.代位权方案及其缺陷
- 3.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及其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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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资债权处分规则
- (一)出资义务免除禁止
- 1.出资免除
- 2.出资延期
- 3.出资更新或替代履行
- 4.公司资助
- (二)出资债权抵销禁止和限制
- 1.禁止股东抵销
- 2.限制公司抵销
- (三)出资债权转让、质押和强制执行的条件
- (一)出资义务免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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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出资债权计量规则
-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本义
- (二)资本维持原则下认缴出资的处理
- 1.认缴制下资本维持原则的实现
- 2.资本维持原则与会计计量原则的冲突和协调
- (三)我国现状与立法对策
- 1.现状:实收资本作为公司分配的标尺
- 2.立法对策:净列示计量方法下资本维持原则的坚守
- 六 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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