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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解释
摘要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教唆犯从属性说无存在的法律基础,用此说来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将其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①教唆犯已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信息(或内容)还未传达到被教唆的人;②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③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还未为犯罪做准备;④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但后来改变犯意或者因误解教唆犯的意思实施了其他犯罪,并且所犯之罪不能包容被教唆的罪。
作者
刘明祥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