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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

摘要

刑法教义学既包括教义学方法,也包括教义学知识;教义学方法是无国界的,但教义学知识是对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因而是有国界的。德日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犯的定罪与量刑均取决于正犯,因而决定了其共犯理论必须采取实质客观说以区分正犯与共犯;而中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截然可分的不同层次,因而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采取形式客观说就足以解决问题。中国刑法和德日刑法对侵占罪规定的成立要件并不相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在中国的侵占罪中是一种客观处罚条件,是独立的行为要件,因而不能将其融入“非法占为己有”的含义之中。中国的刑法教义学研究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以中国刑法的规定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受其严格约束;要真正构建中国的刑法教义学,必须唤起研究者的主体意识。

作者

丁胜明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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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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