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香港强积金计划的管理人资格管理机制及借鉴
摘要
强积金制度中管理人主要分为核准受托人、投资经理和资产保管人,此外,还可以设置(行政)管理人(协助核准受托人完成行政性工作)和中介人(计划的推介和销售),但强积金没有单独的账管人角色。核准受托人需经过积金局审批获得牌照才能展业,投资经理和资产保管人则由核准受托人自行委任,以此奠定受托人的绝对核心地位。香港强积金计划和内地的年金计划“三权分立”的管理人架构高度一致,不过从牌照管理和具体审批来看又有很大不同。具体来看,对内地年金制度有以下启发:一是适当控制年金受托人准入数量,激活受托业务的规模化优势;二是积极扩容年金投资管理人,为年金投资提供丰富选择;三是协同监管,为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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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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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强积金计划的建立与发展
- (一)发展背景:为解决老龄化危机而提出的第二支柱计划
- (二)计划类型:行业计划、雇主营办计划和集成信托计划
- 二 强积金管理局的职责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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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管理人资格管理
- (一)对受托人的管理:核准受托人
- 1.受托人申请
- 2.暂时撤销对核准受托人的核准
- 3.撤销对核准受托人的核准
- 4.对核准受托人的持续监督和处罚
- (二)对计划的管理:审批注册计划
- (三)对投资经理的管理:积金局规定基本条件,由证监会审批
- 1.投资经理的委任条件与审批
- 2.投资经理的免除
- (一)对受托人的管理:核准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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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相关启示与借鉴
- (一)适当控制年金受托人的准入数量,充分激活受托业务的规模化优势
- (二)积极扩容年金投资管理人,为年金投资提供更丰富的市场选择
- (三)协同监管,发挥各监管部门特长,为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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