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香港强积金计划的管理人资格管理机制及借鉴

摘要

强积金制度中管理人主要分为核准受托人、投资经理和资产保管人,此外,还可以设置(行政)管理人(协助核准受托人完成行政性工作)和中介人(计划的推介和销售),但强积金没有单独的账管人角色。核准受托人需经过积金局审批获得牌照才能展业,投资经理和资产保管人则由核准受托人自行委任,以此奠定受托人的绝对核心地位。香港强积金计划和内地的年金计划“三权分立”的管理人架构高度一致,不过从牌照管理和具体审批来看又有很大不同。具体来看,对内地年金制度有以下启发:一是适当控制年金受托人准入数量,激活受托业务的规模化优势;二是积极扩容年金投资管理人,为年金投资提供丰富选择;三是协同监管,为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多重保障。

作者

孙瑜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部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养老金制度与资产管理。
孙博 ,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学博士后,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成员、副秘书长,研究领域为养老金融。曾供职于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安金融集团养老金融专家。在《清华金融评论》《金融监管研究》《公共管理学报》《中国社会保障》等报刊发表文章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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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强积金计划的建立与发展
    1. (一)发展背景:为解决老龄化危机而提出的第二支柱计划
    2. (二)计划类型:行业计划、雇主营办计划和集成信托计划
  • 二 强积金管理局的职责与监管
  • 三 相关管理人资格管理
    1. (一)对受托人的管理:核准受托人
      1. 1.受托人申请
      2. 2.暂时撤销对核准受托人的核准
      3. 3.撤销对核准受托人的核准
      4. 4.对核准受托人的持续监督和处罚
    2. (二)对计划的管理:审批注册计划
    3. (三)对投资经理的管理:积金局规定基本条件,由证监会审批
      1. 1.投资经理的委任条件与审批
      2. 2.投资经理的免除
  • 四 相关启示与借鉴
    1. (一)适当控制年金受托人的准入数量,充分激活受托业务的规模化优势
    2. (二)积极扩容年金投资管理人,为年金投资提供更丰富的市场选择
    3. (三)协同监管,发挥各监管部门特长,为市场的良好运行提供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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