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村集体是旧村改造的实施主体

摘要

减量发展是当前推进首都转型发展的基本特征和根本要求。集体建设用地成为“瘦身健体”的重点。然而,依托低利率金融工具创新支撑的棚改或传统的房地产开发由于过高的补偿费用,均已放缓速度。维持以户为单位的自由对外出租方式又会导致私搭乱建等外部性成本剧增。为此,宅改的实质是通过改变旧村改造实施主体来创新实施模式,以降低补偿成本与社会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村在依托镇级联营公司拆除工业大院(非宅)部分的基础上,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作用,低成本地完成了宅地部分的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现了社会成本内部化、交易成本节约化与产权社会化。

作者

陈雪原 ,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经济体制处处长、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城镇化、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与集体土地制度改革。
张华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大兴区土地改革试点办副主任,研究方向为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金融。
李尧 ,北京金域美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土地学会理事会监事,研究方向为土地经济与管理、房地产市场与政策、土地管理信息化。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村集体是旧村改造的实施主体

可试读20%内容 PDF阅读 阅读器阅览

试读已结束,剩余80%未读

¥4.19 查看全文 >

VIP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