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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医疗、养老机构融资担保合同的效力

摘要

民办医疗、养老机构融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本质上是公益法人的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的规定,公益法人不得为保证人,其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对于公益法人的定义,法律无具体规定。根据公益法人的内涵,考虑我国目前医疗机构的融资需求和发展现状,宜将“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作为公益法人的构成要件。“非营利性”要件不应仅以企业登记类型为判断依据,更要考察其实际的收入来源及剩余利益分配方案。公益法人的类型也不应限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若满足“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条件,也应当给予其公益法人地位。

作者

王骁 ,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文婧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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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医疗、养老机构融资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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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基本案情
    1. (一)案件事实
    2. (二)判决要旨
    3. (三)核心争点
  • 二 类案整理
    1. (一)对医疗机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化整理
    2. (二)典型同类案件判决情况整理
  • 三 案例剖析
    1. (一)相关法律规定
    2. (二)民办医院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转化
    3. (三)“以公益为目的”的解释论研究
    4. (四)“非营利性”要件的认定标准
    5. (五)公益法人之法人类型的扩张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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