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民办医疗、养老机构融资担保合同的效力
摘要
民办医疗、养老机构融资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本质上是公益法人的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的规定,公益法人不得为保证人,其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对于公益法人的定义,法律无具体规定。根据公益法人的内涵,考虑我国目前医疗机构的融资需求和发展现状,宜将“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作为公益法人的构成要件。“非营利性”要件不应仅以企业登记类型为判断依据,更要考察其实际的收入来源及剩余利益分配方案。公益法人的类型也不应限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若满足“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条件,也应当给予其公益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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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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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 (一)案件事实
- (二)判决要旨
- (三)核心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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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类案整理
- (一)对医疗机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化整理
- (二)典型同类案件判决情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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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案例剖析
- (一)相关法律规定
- (二)民办医院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转化
- (三)“以公益为目的”的解释论研究
- (四)“非营利性”要件的认定标准
- (五)公益法人之法人类型的扩张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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