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药品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与创造性的判断

摘要

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应当满足“清楚”、“完整”和“能够实现”三个标准,其中“能够实现”的标准应先行判断是否记载可再现的技术方案,在确认技术方案后,再行判断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药品作为化学产品,判断其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标准应更加严格。针对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关系,应当明确专利实质授权条件与专利审查形式要件之间的区别,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问题,具有不同的认定逻辑和认定标准。专利实质授权条件的判断应当以专利审查形式要件的满足为前提,而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应限于创造性本身,其不能延伸扩展到对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当中,专利审查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遵循专利法的制度设计,避免不同法律条款之间的混合适用。

作者

吉日木图 ,武汉大学大健康法制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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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与创造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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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基本案情
    1. (一)案件事实
    2. (二)核心争点
    3. (三)判决要旨
  • 二 类案整理
    1. (一)对涉及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与创造性判断的药品专利授权行政案件的类型化整理
    2. (二)涉及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与创造性判断的药品专利授权行政案件的判决情况分析
  • 三 案例剖析
    1. (一)药品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定问题
    2. (二)涉及药品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及专利申请创造性判断的相关问题
      1. 1.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与专利创造性认定的关系
      2. 2.药品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问题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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