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构成要件研究
摘要
在兜底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中,“利用技术手段”包含了经营者的价值判断,且与竞争损害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影响用户选择”这一构成要件的意义在于,用户主动选择不必然正当化经营者的干扰行为,对不正当行为的判断应当回到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上去。技术竞争应当指向创新,如果技术能够实现创新,但是在创新之外带来了竞争损害,应当追问竞争损害与创新是否可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应当鼓励技术竞争在避免竞争损害的同时实现创新。技术竞争并不必然招致法律的介入,只有当竞争机制被扭曲时法律才会介入。在网络空间中,竞争机制是否被扭曲需要回溯到该竞争所处的网络空间的架构之中进行讨论。
作者
苏成子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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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市场竞争的本质:创新与消费者偏好
- 三 网络空间的运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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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互联网专条的一般构成要件
- (一)利用技术手段
- (二)影响用户选择
- (三)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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