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激励理论视野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研究

摘要

从激励理论出发,著作权存在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被激励的对象一定是追求社会效率的“社会人”,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成为权利主体。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应根据版权体系国家的独创性标准来判断,采用客观主义进路。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根据激励理论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权利归属的第一位判断依据,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投资者。

作者

陈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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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理论视野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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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激励理论视角下的著作权法
    1. (一)激励理论功利主义基础
    2. (二)激励理论视角下的著作权法
  • 二 激励理论视野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1. (一)激励理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价值
    2. (二)激励理论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判断标准
    3.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三 从激励理论探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1. (一)从激励理论认定版权归属的考虑因素
    2.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投资者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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