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激励理论视野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研究
摘要
从激励理论出发,著作权存在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被激励的对象一定是追求社会效率的“社会人”,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成为权利主体。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应根据版权体系国家的独创性标准来判断,采用客观主义进路。在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根据激励理论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权利归属的第一位判断依据,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投资者。
作者
陈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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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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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激励理论视角下的著作权法
- (一)激励理论功利主义基础
- (二)激励理论视角下的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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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激励理论视野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 (一)激励理论视角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价值
- (二)激励理论背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独创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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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激励理论探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
- (一)从激励理论认定版权归属的考虑因素
-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投资者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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