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清代的土弁恩赏与惩处
摘要
按制度规定,清代土弁的设立需经中央政府批准后,再由督抚佥发委照委任,并不由中央政府颁给印信、号纸。实际上,清代在西南边疆还存在大量未经中央政府批准,而由督抚以至府厅州县等地方官擅自设立的土弁人员,基于此,土弁乃地方流官衙门的职役。因此,清代对土弁的恩赏,最突出的便是将这一虚衔转换为实职。此外,清代对土弁的惩处既参照土司的相关规定,还根据其“役”的身份而具体做出惩处措施。
作者
卢树鑫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