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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

摘要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在我国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因为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来看,建立这项制度既是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及合理利用土地的客观要求。不过,“国家垄断经营和监督是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的第一特征”,而所谓“国家垄断经营”是指,可以有偿转让的只能是国有土地(主要是城市国有土地),而不能是所有的土地。同时,只能是代表国家的市县人民政府才能有偿批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批用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作者

王家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黄明川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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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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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的产生
  • 二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形式
    1. (一)土地批用
    2.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1. 1.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 2.土地使用权转让人与土地使用权再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三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法律制度的特征
    1. (一)国家垄断经营与监督
    2. (二)坚持土地国家所有权与提高国有土地利用效益的结合
    3. (三)兼顾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利益
    4. (四)开放和管理土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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