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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

摘要

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产生过深刻的消极影响,其原因除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国际环境等直接因素外,还存在着更深层次的历史传统的因素,这就是两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同质性——基于古代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而形成的东方专制主义传统——的遗存及其影响。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是理解这一同质性的钥匙。认识这种深层原因,对我国今后法学研究及法治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唐永春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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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法学对中国法学消极影响的深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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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1. 1.片面强调阶级意志论的法本质观
    2. 2.纯粹工具论的法功能观
    3. 3.法学中的国家主义倾向
  • 二 解决问题的钥匙: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
    1. (一)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
    2. (二)东方专制主义理论
    3. (三)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预想
  • 三 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的观照:中苏传统文化同质性与法学同构
    1. (一)古代中国和俄罗斯的文化同质:专制主义传统
    2. (二)文化困扰:专制主义传统在特殊“跨越”后的苏联和中国的遗留
    3. (三)法学同构:文化同质与苏联对中国法学的消极影响的深层内在关联
  • 四 几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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