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的应然范围
摘要
为穷尽“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条款应然范围,必须将“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置于“行政过程+权利义务实际影响”而非“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实际影响”模式,彻底消除一些理论观点和司法个案强加于条款之上的最终性、实体性、确定性、已然性、直接性、显明性等“法外要求”,并在其与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之间保持应然一致性。
作者
柳砚涛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浩洋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Liu Yantao
Yuan Ha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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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权利义务”的应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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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影响”的应然范围
- (一)放宽“影响的确定性”要求
- (二)将“事实上的影响”纳入受案范围
- (三)肯定“必然影响”的可诉性助成功能
- (四)逐步将“间接影响”纳入受案范围
- (五)肯定“程序性影响”的可诉性
- (六)摒弃“影响”的“最终性”要求
- (七)“实际影响”并非仅限于“四要件齐备”背景下的“法律效果”
- (八)以行政过程为脉络析出“实际影响”和可诉行为
- (九)“影响的显明程度”不应成为可诉性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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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促成“权利义务实际影响”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标准之间的应然一致性
- (一)“可诉标准”与“受案范围”之间的差异性
- (二)“可诉标准”与“原告资格标准”之间的不一致及其消弭
-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与“利害关系”之间不一致
- (四)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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