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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诉合一”改革之争的反思与新解
摘要
“捕诉合一”不仅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一次职能调整,更关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法治正义的实现。从实践需求来看,将批捕权和公诉权交由同一检察官行使,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及侦查监督活动;但在学理上同样存在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降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等风险。在对捕诉改革之争的背景、焦点进行辨析和反思后,本文提出了进一步改造审查逮捕环节、强化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的应然路径。
作者
李一特 ,政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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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捕诉合一”改革的背景
- 二 “捕诉合一”改革的正当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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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捕诉合一”改革之争的焦点
- (一)捕诉二权的性质问题
- (二)内部监督的问题
- (三)侦查监督的问题
- (四)辩护权行使的问题
- (五)检察官专业能力与专门化能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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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捕诉合一”改革之争的反思
- (一)讨论“捕诉合一”应当坚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 (二)讨论“捕诉合一”应与司法改革的大环境相结合
- 1.司法责任制改革
- 2.员额制改革
- 3.健全检察机关职业保障机制
- (三)讨论“捕诉合一”应尽量避免片面引用实践数据
- 1.影响数据变化的因素具有多样性
- 2.立场不同可能导致数据解释的结论完全不同
- 3.各地区数据变化趋势并不相同
- (四)讨论“捕诉合一”亟须破解的几个理论迷思
- 1.“捕诉合一”并非捕诉程序的合一
- 2.“捕诉合一”不必然导致逮捕权的异化
- 3.严格逮捕的证据审查更利于提高检察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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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捕诉合一”改革的应然路径
- (一)审查逮捕环节的进一步改造
- (二)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建设
- 1.强化内部监督
- 2.改进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
- 3.提高检察官办案能力
- (三)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措施
- 1.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
- 2.改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 3.加强检务公开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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