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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古喀喇沁右旗的诉讼审判
摘要
本文根据蒙古文档案史料,试就清代蒙旗之一喀喇沁右旗之审判制度进行崭新的研究。在清代,该旗的地方行政区域——可对应于扎萨克衙门(政府的核心机构)——通常是以领地、地区、村庄组织起来的。这些领地里有诸多首领,如贵族(塔布囊)、管理塔布囊的达玛拉塔布囊以及非贵族官员。作为官方正式的起诉程序,诉讼被呈送至扎萨克衙门或楚勒干(或呼里勒)、处理公务的会议。向扎萨克衙门提起的诉讼中,如土地纠纷等细案通常转至达玛拉塔布囊或非贵族官员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则由扎萨克衙门审理。关于后者,衙门之官员们听讼后,拟定原案上呈扎萨克作最后判决。涉及贵族的诉讼原则上由达玛拉塔布囊负责或参与审理。除扎萨克衙门审理外,地方首领亦以非正式的形式审理案件。因此,该旗的审判体系呈现中央与地方的二元结构。该体系的形成源于喀喇沁右旗的政治结构,因为地方首领既隶属于扎萨克,又统治着各自的地域或阿勒巴图。此外,本文通过若干案例分析指出,喀喇沁右旗的诉讼审理还呈现命案审理中重视被害者亲属的意愿、诉讼给案件相关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与损失、诉讼引发报复行为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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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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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旗内政治秩序
- (一)扎萨克衙门与地方
- (二)地方秩序的构成
- 1.身份与职官
- 2.地域与村落
- 3.贵族的管理体制
- (三)诺颜·阿勒巴图关系
-
三 旗衙门审判程序
- (一)诉讼提起
- (二)听讼者
- 1.扎萨克与印务处官员
- 2.在地权力者
- 3.达玛拉塔布囊
- (三)传唤与现场调查
- (四)判决依据
- (五)判决执行
-
四 地方私设法庭的实际情况
- (一)案例一:章京扎雅图之命案
- (二)案例二:僧侣巴图鲁之盗窃案
- (三)案例三:塔布囊巴达尔胡之若干案件
- 1.关于塔布囊巴达尔胡
- 2.嘉庆三年档案中所见案件
- 3.嘉庆十年档案中所见案件
-
五 审判在社会中的角色
- (一)审判与政治秩序
- (二)审判与社会
- 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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