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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的临时表决权

摘要

设置破产制度的最核心目标是对债权人予以公平对待,使各债权人在企业资不抵债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公平的清偿。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是设置破产制度要考虑的核心问题,而对于债权人来讲,表决权是其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权利。鉴于客观存在的多种因素,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及法院无法在短时间内确定相应的债权数额。为了保护各债权人的利益,推进债权人会议顺利进行,需要赋予未确定债权数额的债权人表决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所谓的临时表决权。破产程序中临时表决权的设置决定着临时表决权的运行,临时表决权程序与实体要件的设置更是把控着临时表决权运行的命脉。对临时表决权程序与实体要件的分析,能够揭开临时表决权的神秘面纱,在实务操作中为破产案件的顺利办理提供有益路径。

作者

孙北 (1984~ ),法学硕士,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董振班 (1971~ ),中国民主促进会宿迁市委副主委,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Sun Bei
Dong Zhen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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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的临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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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引言
  • 二 破产程序中临时表决权的功能
    1. (一)债权人利益保护功能
    2. (二)推进程序功能
    3. (三)利益平衡功能
    4. (四)破产制度涉及的实体和程序的必然
  • 三 我国破产程序中临时表决权的运行现状
    1. (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临时表决权的规定
    2. (二)临时表决权的使用在实践中呈现出的问题
      1. 1.缺乏应有实体权利保护程序设置
      2. 2.临时表决权数额的确认缺乏明确程序,使得临时表决权数额的给予具有随意性
      3. 3.涉及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对确认有异议的,无有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四 临时表决权设置的域外分析
    1. (一)域外现行法律有关临时表决权的规定
      1. 1.《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程序的管理”中“债权人债权的处理”第37~40条规定
      2. 2.1999年《德国支付不能法》第77条规定
      3. 3.《美国破产法典》第502条规定
    2. (二)域外现行法律规定所体现出的临时表决权的实体与程序要件
    3. (三)域外现行法律对临时表决权的设置体现出的域外共性与个性分析
  • 五 我国破产制度中临时表决权规则的完善措施
    1. (一)设置涉及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身份确认的异议程序
    2. (二)明确临时表决权数额确认程序
    3. (三)增设临时表决权确认的监督程序
    4. (四)创设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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