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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我国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出台,监护权撤销制度在立法层面日益完善。但经过实证研究,现行监护权撤销制度仍存在触发情形不完备、撤销方式不灵活、后续保障不充分等现实困境。触发情形及撤销方式的缺陷缘于监护权撤销制度中比例原则适用的缺位,后续保障不充分则体现出司法监护理念的缺失。监护权撤销制度作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机制,在制度设计中,应以比例原则作为理论基础,并以国家监护作为现实保障。首先,以比例原则为指导,设置中间过渡撤销方式(即监护中止),引入财产侵犯惩戒机制,强化公共救济措施的前置;其次,在国家监护视野下,区分国家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合理衔接寄养、收养制度,形成监护权撤销后的有效关怀机制;最后,明确监护权撤销后的恢复机制及配合监护监督机制。

作者

李睿龙 (1993~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证据法学。
Li Rui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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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重构:我国监护权撤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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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引言
  • 二 实证剖析:监护权撤销制度运行瑕疵
    1. (一)撤销情形不完备:缺乏财产侵害、监护人监护不能等情形
    2. (二)撤销方式不灵活:缺乏监护中止等中间过渡方式
    3. (三)后续保障不充分:缺乏国家监护及相关衔接制度
  • 三 理念重塑:坚持比例原则,树立国家监护理念
    1. (一)比例原则——监护权撤销的理论基础
    2. (二)国家监护——监护权撤销的现实性保障
  • 四 路径重构:监护权撤销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1. (一)在适用比例原则下构建与完善我国监护权撤销触发机制
      1. 1.设立监护权撤销的中间机制
      2. 2.引入财产侵犯的惩戒机制
      3. 3.设置公共救济措施前置程序
    2. (二)运用国家监护理论构建监护权撤销后续保障程序
      1. 1.完善国家临时监护制度
      2. 2.健全国家长期监护制度
    3. (三)修正被撤销人监护权恢复机制
      1. 1.申请期限
      2. 2.恢复情形的排他性
      3. 3.考察评估机制
    4. (四)设置监护监督制度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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