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婚姻法实践前后的妇女境遇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并在全国各地推行。两年过去,新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虽在日益发展,但在全国各地贯彻的情况仍不平衡,因妇女苦闷带来的自杀等严重后果时有发生,《婚姻法》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因此,1953年初,中共中央开展了婚姻法运动月,人们对婚姻法也有了从“离婚法”到“救命法”再到“生产法”的认知转变。在这一时期的多次运动合力下,妇女的自我与集体的意识不断觉醒。这种觉醒,是新中国初期女性处在社会与家庭之内的必然诉求,是精神生活的需要,虽然只是较为“肤浅的社会化的自我”需求,却推动妇女在新中国的社会革新运动中逐渐成长为一支新的力量。
作者
郑康奇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检索正文关键字
论文目录
- 一 《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新老问题
- 二 从“离婚法”到“救命法”:婚姻法运动月对《婚姻法》的再贯彻
- 三 作为“生产法”的婚姻法:动员妇女与社会生产
- 结语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