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刑事诉讼中非法电子数据审查规则研究
摘要
现有规定在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方面,以电子数据取证合技术性规范取代合法性规范。对于能够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不再审查电子数据取证是否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缺失,致使司法实务中对侦查机关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缺乏必要程序规制,违法取证行为侵犯被追诉人权利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以电子数据承载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点,通过建立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来实现对侦查机关电子数据违法取证的程序性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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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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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实践困境
- (一)对象缺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封闭性与法定性
- 【案例一】王某刚、王某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 【案例二】郭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
- (二)标准模糊:非法电子数据和瑕疵电子数据认定界限不清
- (一)对象缺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封闭性与法定性
- 二 建立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正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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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合法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补正
- (一)前提:权利保障同一性的要求
- (二)核心:电子数据违法取证对公民基本权益的侵犯
- 1.对财产权的侵犯
- 2.对隐私权的侵犯
- 3.对个人信息权的干预
- (三)审查:以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合法性为切入点
- (四)补正:以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排除的区别为切入点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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