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人脸识别技术商业应用的法律规制
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在商业领域逐渐兴起。从应用模式观之,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商业应用包括三大应用模式,涵盖多元商业场景,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在为企业创造巨大商业机会、为消费者提供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的隐私泄露、财产损失和算法歧视等多重风险。人脸识别技术商业应用引发的上述风险,暴露出传统法律制度在因应人脸识别技术挑战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为存在知情同意原则被架空的危险、行政规制工具滞后、企业自我规制机制缺失以及传统私益救济的不足。因此,在尊重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前提下,在充分认识人脸信息作为生物特征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属性的基础上,更加侧重对人脸敏感信息的法律保护,秉持数据的全周期管理的原则,构建贯穿于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公私法律规制相结合的人脸识别技术商业应用的共治型法律规制模式。
作者
张恩典 ,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裴银宇 ,南昌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Zhang Endian
Pei Yi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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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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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脸识别技术的商业应用:模式、场景与特征
- (一)人脸识别技术的基本模式与商业应用场景
- 1.1∶1应用模式
- 2.1∶N应用模式
- 3.M∶N应用模式
- (二)人脸信息的特征描述
- 1.人脸信息具有易采集性
- 2.人脸信息兼具稳定性与可变性
- 3.人脸信息兼具公开性与敏感性
- (一)人脸识别技术的基本模式与商业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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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当前人脸识别技术商业应用的潜在风险分析
- (一)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加剧隐私风险
- (二)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容易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 (三)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加剧歧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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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脸识别技术商业应用法律规制之不足
- (一)知情同意原则面临被架空的危险
- (二)人脸识别商业应用的行政规制工具滞后
- (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者自我规制机制的缺失
- (四)传统私益救济机制难以为人脸识别技术受害者提供充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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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商业应用法律规制方案之建构
- (一)强化知情同意原则在人脸识别技术商业应用的基础性功能
- (二)建立健全人脸识别商业应用的行政规章制度
- (三)健全人脸识别技术开发者和商业应用者的自我规制机制
- (四)健全私益与公益相结合的法律救济机制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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