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岳麓秦简《金布律》中“质”的几个问题

摘要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表明,秦“质”钱是指官府按成交额对“买及卖马牛、奴婢”者征收的一种交易税。如果黔首“买及卖马牛、奴婢它乡、它县”,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获得乡级政府核发的“质”书;二是取得县廷颁发的“传”。不仅如此,作为市场监管者,“市亭”还会勘验以上文书,并依法对交易双方征收“质”钱。所有这些有关“马牛、奴婢”等大型商品的交易,皆由秦“质律”约束和规范。而此“质律”为以往秦文献之未载,属首次披露,它显然填补了秦法制史研究的史料空白。

作者

朱德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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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金布律》中“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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