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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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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海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三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法治问题研究”课题组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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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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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地位问题的提出
  • 二 统治、自治与共治
    1. (一)从统治到治理
    2. (二)自治的限度
    3. (三)合作共治的特征
  • 三 自我治理的实践形态与考察:基于比较的方法
    1. (一)作为高度治理形式的“特区租管地”
    2. (二)一般国家功能区的治理模式
    3. (三)跨境国家级功能区的治理模式
  • 四 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治的规范解释
    1. (一)共商
    2. (二)共建
    3. (三)共管
    4. (四)共享
  • 五 共治区域的形成
    1. (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使命的法定区域
    2. (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具有多重属性的法定区域
    3. (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作为内地组成部分的法定区域
    4. (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不同规则和机制交错共存的法定区域
  • 六 共治机构及其功能
    1. (一)决策型共治机构
    2. (二)执行型共治机构
    3. (三)配合型共治机构
  • 七 拓展讨论
    1. (一)中国国家结构基本特征重述
    2. (二)共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3. (三)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
    4. (四)重视从放权到共权发展的内生逻辑
  • 八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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