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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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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海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三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法治问题研究”课题组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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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法律地位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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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统治、自治与共治
- (一)从统治到治理
- (二)自治的限度
- (三)合作共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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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自我治理的实践形态与考察:基于比较的方法
- (一)作为高度治理形式的“特区租管地”
- (二)一般国家功能区的治理模式
- (三)跨境国家级功能区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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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治的规范解释
- (一)共商
- (二)共建
- (三)共管
- (四)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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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共治区域的形成
- (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使命的法定区域
- (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具有多重属性的法定区域
- (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作为内地组成部分的法定区域
- (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不同规则和机制交错共存的法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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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共治机构及其功能
- (一)决策型共治机构
- (二)执行型共治机构
- (三)配合型共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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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拓展讨论
- (一)中国国家结构基本特征重述
- (二)共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三)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
- (四)重视从放权到共权发展的内生逻辑
- 八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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