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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特区立法权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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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金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人权理论与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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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特区立法权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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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特区立法权的机遇与困境
  • 二 特区立法权的法律限制及审查实践对特区法规适用的可能影响
    1. (一)特区立法权的法律限制
    2. (二)特区立法变通权的实践及其对特区立法的影响
      1.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特区法规的备案审查实践
      2. 2.法院对特区法规冲突的适用实践
  • 三 用足特区立法权
    1. (一)优先选择行使特区立法权而不是寻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主体的授权
    2. (二)对于可能涉及特区立法权限制的事项,经济特区也存在一定的行使空间
    3. (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改为省级管理不妨碍其充分利用珠海特区立法权
  • 四 用好特区立法权
    1. (一)注意特区立法权边界,减少合法性争议
    2. (二)争取权威部门支持,确保特区立法权的行使具有政治合法性
    3. (三)在特区变通立法方式上应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4. (四)正确对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 五 合作区需要进行法律变通的领域
    1. (一)落实某些领域专业人员和机构的执业资格政策可能需要对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变通
      1. 1.港澳会计师在大湾区的执业资格可能需要变通《注册会计师法》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 2.注册城乡规划师在大湾区的执业资格可能需要对2017年《城乡规划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进行变通
    2. (二)澳资医疗机构的设立可能需要对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变通
    3. (三)适用澳门法律的方案可能会涉及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个别条款的变通
    4. (四)在合作区设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或纠纷解决机构可能会涉及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变通
    5. (五)涉及较大数量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条款可以进行变通,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统一授权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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