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

为了因应2020年新《证券法》中证券注册等资本制度改革,有效惩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了重大修改。在修法后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司法适用中,要注意刑法与证券法的有效衔接。应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对公司、企业进行分类并确定其是否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信息的“重要性”认定应采用投资者标准和证券价格变动标准综合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注意共犯正犯化的刑法立法技术,同时以《公司法》规定为标准,根据控股比例和实际影响力进行判断。

作者

商浩文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葛尊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参考文献 查看全部 ↓

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可试读20%内容 PDF阅读 阅读器阅览

试读已结束,剩余80%未读

¥5.57 查看全文 >

VIP免费

章节目录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范围界定
    1. (一)“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2. (二)“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
    3. (三)其他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三 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定标准
    1.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性”问题
    2. (二)科学确定“重要事实”的标准
    3. (三)综合考量“其他重要信息”范围
  •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承担
    1.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2. (二)准确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 结语

章节图片/图表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