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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摘要
为了因应2020年新《证券法》中证券注册等资本制度改革,有效惩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了重大修改。在修法后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司法适用中,要注意刑法与证券法的有效衔接。应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对公司、企业进行分类并确定其是否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信息的“重要性”认定应采用投资者标准和证券价格变动标准综合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注意共犯正犯化的刑法立法技术,同时以《公司法》规定为标准,根据控股比例和实际影响力进行判断。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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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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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披露义务主体的范围界定
- (一)“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 (二)“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三)其他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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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定标准
-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性”问题
- (二)科学确定“重要事实”的标准
- (三)综合考量“其他重要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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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承担
-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问题
- (二)准确认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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