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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解释在刑诉法中的适用与限制

摘要

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上诉不加刑”的解释,不能仅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必须以法条背后蕴含的规范目的、法条保护的法律利益为标准进行实质解释,使法条在实务当中的运用达到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规范目的。在遵循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法条可以做出扩大解释、限缩解释以使得法律解释达到符合规范目的要求。基于对上诉不加刑规范目的以及该法条所保护法益的考量,应当将《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作限缩解释,即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不利于被告人的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作者

张兆松 (1962-),硕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琮浩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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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解释在刑诉法中的适用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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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余金平案”的重新审视
    1. (一)案件基本情况
    2. (二)案件讼争
  • 三 刑诉法中实质解释的适用与限制
    1. (一)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争
    2. (二)走向实质的刑诉法解释学
    3. (三)刑诉法实质解释的基本内容
      1. 1.以法条的规范目的为标准
      2. 2.以条文用语与程序法定原则为限的解释技巧
  • 四 实质解释的方法
    1. (一)上诉不加刑的立法演进
    2. (二)对上诉不加刑理论基础的再追问
    3. (三)规范目的与权利保障
    4. (四)第237条第2款应作限缩解释
  • 五 刑诉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1. (一)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
    2. (二)程序法定原则的两个侧面
    3. (三)实质解释论与程序法定原则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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