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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检察院公益诉讼管辖模式之构建

摘要

铁路检察院适合于办理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是其自身逻辑的展开。但在实践上,铁路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案件管辖范围不明确、案件线索少等。要破解这一难题,应在检察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思维指导下开启“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改革,明确铁路检察院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的管辖权,基于中立性、重大性、便宜性和专业性等四个原则确定其公益诉讼管辖范围,明确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的内涵与跨行政区划的范围,同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在策略上,铁路检察院应以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为切入点办理典型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

方颉琳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宪法与行政法系副主任,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王柱国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西生态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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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检察院公益诉讼管辖模式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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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引言
  • 一 铁路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改革与公益诉讼管辖的困境
    1. (一)铁路检察院提起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的逻辑展开
      1. 1.铁路检察院具有超然于地方的独特优势
      2. 2.铁路检察院与跨行政区划的公益诉讼具有天然的亲和性
    2. (二)铁路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困境
  • 二 走出困境的新思路:开启“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改革
    1. (一)“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改革模式的功能
    2. (二)跨行政区划改革的推进与深化
    3. (三)检察资源的合理分配
  • 三 科学界定铁路检察院公益诉讼管辖模式
    1. (一)顶层设计:明确铁路检察院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2. (二)构建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管辖模式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3. (三)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原则与类别
    4. (四)具体推进策略:以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为切入点
  • 四 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配套制度
    1. (一)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建立案件线索收集机制
    2. (二)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管理制度
    3. (三)强化铁路检察院办理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的“智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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