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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地方立法之实证研究
摘要
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地方立法存在“等内”范围严重重复上位法、“等外”范围拓宽幅度过大、民事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混同等问题,不仅不符合《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应当细化上位法的规定,也有超出法律保留事项进行创制性立法之嫌。在“等内”范围的限定方面,地方立法应当构建重复立法审查机制,督促地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中央立法中“等内”范围的具体化工作。在“等外”范围的限缩方面,应当改变民事行政不分的立法现状。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从利益主体、利益涉及的范围、利益内容三个方面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并将私法自治能处理的事项排除出公益诉讼范畴。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将“等外”范围限定在行政机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范围内,并将不当行使公权力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界定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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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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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
- (一)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地方规范
- (二)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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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地方立法的困境及其成因
- (一)检察公益诉讼地方立法“等内”范围的困境及其成因
- (二)检察公益诉讼地方立法“等外”范围的困境及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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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地方立法的完善路径
- (一)“等内”范围:构建地方重复立法审查机制
- (二)“等外”范围: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之分立
- 1.厘清民事公益诉讼地方立法的“等外”范围
- 2.厘清行政公益诉讼地方立法的“等外”范围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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