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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依法履行职责裁判标准研究
摘要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认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应该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依据。在司法裁判中,对依法应当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认定标准,从认定范围、期限、程度三个维度考察,认定范围不应该仅限于诉前或诉中阶段,而应该贯穿于制度运行全过程;履职期限应从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之日起算;履职程度认定应结合具体行政行为与行为结果两个要素,并且在客观上还应审查是否穷尽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职手段。
作者
马一帆 ,洛阳市安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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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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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概念认知
- (一)对传统行政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理解
- (二)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理解
- 二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中履职范围的标准认定
- 三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履职期限起点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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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之履职程度判断
- (一)行为标准、结果标准与复合标准
- (二)履职程度判断之二要素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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