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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阈下的“转换性使用”本土化构建

摘要

当代短视频的影响力逐日增加,带来了文化创新模式的“创作泛化”的变化。而在这一背景下,我国既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封闭性弊端被加以放大。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中并未将合理使用制度开放化,仍然坚持了封闭式的立法。司法实践和学界选择引入美国“转换性使用”来实现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转换性使用源自美国判例,其优点是其具有开放性,可以为更多的新兴使用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转换性使用的引入应当注重我国“三步检验法”和美国版权法“四要素”两个合理使用模式,而我国学界对引入“转换性使用”的既有路径均有弊端。而在《著作权法》已经修改的背景下,解释论路径是应然选择。具体而言,保留对“适当引用”情形的扩大解释,同时对“个人使用”情形进行扩大解释。

作者

靳甬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0级硕士生,现就职于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为比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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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视阈下的“转换性使用”本土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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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短视频时代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
    1. (一)短视频时代的“创作泛化”
    2. (二)现有合理使用制度的封闭性弊端
  • 二 “转换性使用”的力量与弱点
    1. (一)“转换性使用”的由来与现状
    2. (二)转换性使用的优、缺点
      1. 1.“转换性使用”的优点
      2. 2.“转换性使用”的缺点
  • 三 转换性使用的本土构建与问题分析
    1. (一)“转换性使用”本土构建的司法初探
    2. (二)已有构建思路及其存在的问题
      1. 1.立法论构建及其问题
      2. 2.通过指导性案例推广“转换性使用”及其问题
      3. 3.解释论构建及其问题
  • 四 实现“转换性使用”本土构建的应然选择
    1. (一)扩大解释“个人使用”的合理性
      1. 1.“个人使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关系考
      2. 2.“个人使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关系厘清
    2. (二)转换性使用的本土构建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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