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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原因关系双重瑕疵时善意第一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
摘要
在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中,当给付人向第一得利人,第一得利人向第二得利人分别为给付后,若给付人和第一得利人、第一得利人和第二得利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均存在瑕疵,则此时善意第一得利人应向给付人承担何种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历来存在争议。学说上存在“不当得利请求权返还说”及“价额说”两个极端,两种观点所做之回答截然相反。结合我国法实际,应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代位利益纳入得利返还范围。在此基础上,返还责任应区分两种情形做不同处理。其一,得直索时,第一得利人仅在取回原给付已不可能的情况下才需要在得利范围内承担价额偿还责任。其二,无得直索时,则视第一得利人可否主张得利丧失抗辩而有所不同:在得主张抗辩的范围内,其原则上仅负有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义务;在无得主张抗辩的范围内,其须在得利范围内作价额偿还。若涉及代位物之返还,则有所不同,此时无论得否主张得利丧失抗辩,其均须先返还代位物所有权,若给付人的利益未因此得到实现,则第一得利人须再行于其得利范围内作价额偿还。
作者
邬演嘉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德国萨尔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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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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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直索请求权及其对乙之返还责任的影响
- (一)甲得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情形及其对乙之返还责任的影响
- (二)其他可对乙的返还责任产生类似影响的情形
- 1.物上请求权的延续
- 2.直索规定:《民法典》第988条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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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乙承担返还责任的具体情形及返还困境
- (一)乙须承担返还责任的具体情形
- 1.情形一:甲对丙的直索请求权未实现
- 2.情形二:甲无得向丙主张直索
- (二)乙的返还困境:比较法上的学说、缺陷及问题实质
- 1.比较法上的学说
- 2.学说评述及问题实质
- (一)乙须承担返还责任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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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法下善意的乙在双重瑕疵案型中的返还责任
- (一)乙所受之原得利客体
- (二)甲得请求乙返还的得利客体
- (三)乙的价额偿还责任
- 1.乙不承担价额偿还责任的情形
- 2.乙承担价额偿还责任的情形
- (四)乙之返还责任的具体架构
- 1.乙之返还责任存在的问题
- 2.乙之返还责任的教义学解释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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