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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全额计息”的性质判断与效力分析
摘要
承载信用卡主流计息方式的全额计息规则常常被视为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霸王条款”,故其法律效力多受各方质疑。此类条款确为格式条款,但并未违反公平原则和利率管制法律规范,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信用卡借贷不同于普通借贷,循环信用和免息还款期、最低额还款的优惠待遇增加了信用卡借贷的信用风险。全额计息条款项下的利息为持卡人选择最低额还款方式所支付的对价,而非逾期利息,亦非违约金,故不可适用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此类条款弥补了发卡银行贷出资金的机会成本,属防范金融合同风险之手段,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信用卡借贷纠纷的司法裁判,必须适度尊重信用卡借贷的商业逻辑,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理性的利益衡量,进而审慎判断信用卡全额计息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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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信用卡“全额计息”的性质:利息还是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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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信用卡全额计息条款的效力:是否违法
- (一)全额计息条款是否违反利率管制规定
- (二)全额计息条款是否违反格式条款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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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信用卡全额计息条款的效力: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 (一)信用卡借贷业务的射幸元素
- (二)全额计息条款之经济合理性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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