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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
行政过程论视角下的国土空间规划是面向未来塑造空间的新型行政行为,其监督实施不同于传统行政行为。国土空间规划督察作为行政机关的自我克制,在监督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方面,相较于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具有特殊价值。既有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制度在督察定位、督察范围、督察方式、督察程序、督察问责等方面存在困境。可行的路径是适度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制度的定位,扩展督察适用范围,优化督察方式,完善督察程序,强化督察问责。
作者
吴胜利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农业农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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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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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过程论视角下国土空间规划监督实施的特殊性
- (一)国土空间规划具有较大裁量空间,法律规制以程序控制为主
- (二)国土空间规划属多阶段行政行为,司法难以介入监督
- (三)国土空间规划关涉利益泛化,公众参与难以发挥实质监督效果
- (四)国土空间规划采取“目标—手段”模式,效果评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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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制度的形成
- (一)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推行
- (二)从督察分立到督察融合
- (三)从以合法性督察为主到同时注重实施效果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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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制度的困境
- (一)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制度定位模糊
- (二)国土空间规划督察覆盖范围受限
- (三)国土空间规划督察方式有待优化
- (四)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程序不完善
- (五)国土空间规划督察问责实施存在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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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制度的路径
- (一)适度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督察制度的定位
- (二)扩展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的范围
- (三)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的方式
- (四)健全国土空间规划督察程序
- (五)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督察问责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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