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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角下国土空间生态治理与修复的规范构造
摘要
国土空间生态治理与修复从政策规划到法律表达,不仅关乎治理与修复工作的规范化,更关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转向。实现国土空间生态“统筹治理、一体化修复”,关键在于全面理解和规范表达生态整体主义理性。生态整体主义二元解释论释明:生态整体主义理性指向的“整体性”保护,涵盖了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系统功能等自然偏好与公众需求、社会发展等社会偏好两个维度的保护。规范表达的前提是首先对生态环境损害及其治理修复方式进行类型化区分,通过以损害结果为标准分为生态损害特殊预防、损害修复、整体治理及系统重建四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涵盖生态治理与修复多元主体协同规则、公众参与生态治理与修复规则、国土空间生态环境损害类型识别规则、不同类型生态损害的治理及修复实施规则的完整规范体系。
作者
杨昌彪 ,法学博士,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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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缘起:国土空间生态治理与修复的规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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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理论基础:生态整体二元解释论之审视
- (一)自然生态整体解释论
- (二)社会生态整体解释论
- (三)生态整体二元解释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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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规范前提:生态损害治理及修复的类型划分
- (一)生态损害与治理修复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生态损害治理及修复的类型划分标准
- (三)生态损害治理及修复的类型化划分
- 1.生态环境损害特殊预防型
- 2.生态环境的损害修复型
- 3.生态环境的整体治理型
- 4.生态环境的系统重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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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规则构建:国土空间生态治理与修复的规范表达
- (一)国土空间生态治理及修复的多元主体协同规则
- 1.明确不同级别跨区域的统筹治理与修复主体规则
- 2.规范市场主体参与治理与修复规则
- 3.明确与司法个案修复衔接规则
- (二)公众参与生态治理及修复规则
- 1.公众范围的界分规则
- 2.公众参与的内容规则
- 3.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则
- (三)国土空间生态环境损害类型识别规则
- (四)不同类型生态损害的治理及修复实施规则
- 1.国土空间生态治理及修复方案的选择规则
- 2.国土空间生态治理及修复实施的监管规则
- 3.国土空间生态治理及修复的验收评估规则
- (一)国土空间生态治理及修复的多元主体协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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