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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探索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
深圳是中国最早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城市,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随着近年来国家相关制度的完善,深圳原制度出现与国家规定衔接不够顺畅的情况,而且原制度在施行中也有些细节需要完善。2022年,深圳快速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修订,于2023年初出台了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在很多具体环节进行创新和细化,使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下一步,深圳还需要提高干部依法决策意识,探索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客观标准,确保相关程序制度切实施行。
作者
李朝晖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地方法治、信息法等。承担完成“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借鉴国际经验,提高深圳法治化建设水平”“新时期深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研究”“深圳市大部门制改革研究”“深圳政府管理层级改革研究”“深圳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研究”等数十项课题研究;出版《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研究》《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研究》《新时代深圳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的理念与实践》等个人专著,参与十多部著作撰写;在《法学评论》《学术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徐婧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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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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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深圳探索
- (一)早期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和决策咨询
- (二)建立制度:从单项制度到制度体系化
- (三)完善细节:制定《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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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现行深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特点
- (一)对国家和广东省法规规章的细化和补充
- (二)统一了全市各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三)填补了决策程序启动及履行过程中的空档
- (四)强化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刚性约束
- (五)细化了专家咨询和风险评估程序
- (六)整合了零散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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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深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和优化过程的启示
- (一)显示制度建设的持续性
- (二)体现治理理念已对实践产生深刻影响
- (三)说明先行地区要始终保持改革创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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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展望与建议
- (一)切实提高依法决策意识
- (二)探索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客观标准
- (三)完善部门间沟通协调与跨领域共商机制
-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和适时微调机制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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