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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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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国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澳门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政府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前委员,澳门刑事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专著主要有《刑事立法导论》《澳门刑法总论》《基本法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澳门刑法》《澳门刑法研究》《澳门刑法各论(上)》《澳门刑法研究(续)》,主编的著作主要有《澳门法律新论》(繁体字版,上中下册)《澳门法律新论(简体字版,上下卷)》《澳门特别刑法概论》《澳门刑事法(实体法)研究》《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法律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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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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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侵犯住所罪
- (一)“侵犯住所罪”侵害的法益
- 1.居住权说
- 2.安宁说
- 3.法益评析
- (二)“侵犯住所罪”的客观要素
- 1.“侵犯住所罪”的客体
- 2.“侵犯住所罪”的行为方式
- (三)“侵犯住所罪”的主观要素
- (四)加重处罚
- 1.“晚上”和“僻静”概念的界定
- 2.各种加重情节之间的关系
- (五)关于“侵犯住所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 (六)关于“侵犯住所罪”的吸收关系
- (一)“侵犯住所罪”侵害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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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侵入限制公众进入之地方罪
- (一)“侵入限制公众进入之地方罪”侵害的法益
- (二)“侵入限制公众进入之地方罪”的行为客体
- (三)“侵入限制公众进入之地方罪”的客观要素
- 1.未经有权者同意或许可
- 2.情节严重
- (四)“侵入限制公众进入之地方罪”的主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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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侵入私人生活罪
- (一)“侵入私人生活罪”侵害的法益
- (二)“侵入私人生活罪”的客观要素
- 1.未经同意
- 2.四种行为方式
- 3.行为具有非法性
- (三)“侵入私人生活罪”的主观要素
- (四)不予处罚的例外性规定
- (五)“侵入私人生活罪”与其他罪的竞合关系
- (六)关于“侵入私人生活罪”的犯罪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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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以资讯方法作侵入罪
- (一)“以资讯方法作侵入罪”的客观要素
- 1.自动资料库的概念
- 2.自动资料库的内容
- 3.自动资料库的设立、保存或使用
- (二)“以资讯方法作侵入罪”的主观要素
- (三)处罚犯罪未遂
- (四)立法反思
- (一)“以资讯方法作侵入罪”的客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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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侵犯函件或电讯罪
- (一)第一类行为的客观要素
- 1.行为客体
- 2.行为方式
- (二)第二类行为的客观要素
- 1.行为客体
- 2.行为方式
- (三)第三类行为的客观要素
- (四)行为的独立性与非法性
- (五)“侵犯函件或电讯罪”的犯罪主体
- (六)“侵犯函件或电讯罪”的主观要素
- (一)第一类行为的客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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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违反保密罪
- (一)他人秘密的内容范围
- (二)他人秘密的判断标准
- (三)“违反保密罪”的行为主体
- (四)“违反保密罪”的客观要素
- 1.他人秘密的获知
- 2.他人秘密的泄露
- 3.泄露行为的非法性
- (五)“违反保密罪”的主观要素
- (六)“违反保密罪”与他罪的法条竞合关系
- 1.因身份不同而构成法条竞合关系
- 2.因侵犯名誉而构成法条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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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当利用秘密罪
- (一)“不当利用秘密罪”的客观要素
- 1.商业秘密的界定
- 2.职业或艺术等活动之秘密的界定
- 3.不当利用的行为方式
- 4.不当利用的行为后果
- (二)“不当利用秘密罪”的主观要素
- (一)“不当利用秘密罪”的客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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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不法之录制品及照片罪
- (一)第一类行为的客观要素
- 1.行为客体
- 2.行为方式
- (二)第二类行为的客观要素
- 1.非法摄取或拍摄
- 2.非法使用
- (三)“不法之录制品及照片罪”的主观要素
- (四)“不法之录制品及照片罪”与“侵入私人生活罪”
- (一)第一类行为的客观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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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共同规定
- (一)情节加重规定
- (二)刑事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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