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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工作机制研究
摘要
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构建驻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室工作是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着力推进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工作,派驻模式不断提档升级,先后经历了向公安派出所派驻、向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或法制部门派驻、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等模式。通过分析发现,当前派驻检察工作仍存在问题,就加强派驻工作建议打好监督组合拳,采取“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法律监督与服务规范”“检察建议与执法白皮书”五个相结合的监督手段,有效推动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提升规范化水平。
作者
李岩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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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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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工作的必要性及依据
- (一)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工作的必要性
- 1.公安机关法律职权的特殊性决定必须对其加强法律监督
- 2.公安机关的执法状况决定必须对其加强法律监督
- (二)开展派驻检察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依据
- 1.法律依据
- 2.政策依据
- 3.理论依据
- (一)向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工作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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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河北派驻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 (一)向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工作模式
- (二)向公安局法制部门或执法办案中心派驻检察室工作模式
- (三)检警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模式
- (四)“网上检察室”监督模式
- 三 派驻检察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 四 当前对公安派驻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五 加强对派驻检察工作法律监督的制度保障
- 六 进一步优化监督手段,突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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